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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对方同意查聊天记录(不让对方看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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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他人私自恢复本人聊天记录属于违法吗?

如果不经过本人同意,他人私自恢复本人聊天记录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不经过本人同意能用其它方法了解别人的聊天记录吗?

这个是有可能的。

但是一般的方法是无法了解到别人的聊天记录,但是通过一定的查询是可以做到,而且还可以通过一些特殊的方法。

你的朋友不经过你同意私自看你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你绝交吗?借口有事实际上是看聊天记录

第一,删除你的微信

如果某一天你打开手机,发现微信里没有这个好友了,那么这可能是他已经把你给删除了,现在删除微信和古代的割袍断义差不多,通过这样的方式就是不想和你再联系了,不想在和你有任何友情的瓜葛,这一点也是最常见的。

第二,结婚没有邀请你

要是真正的好朋友,自己结婚这样的大事,一定要通知你的,毕竟这也是人生最重要的大事之一,当然需要朋友的祝福了,可是,如果你发现好朋友结婚,人家并没有通知你,也没有让他人告诉你,那么这个行为就已经十分明显,他要和你一刀两断彻底绝交,现实中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一场普通的婚礼,彻底发现了好友的真面目。除了接受这个现实也做不了什么了!

第三,借钱不还

现在这个社会,朋友最容易生疏的一件事就是借钱,无论是借钱的人还是被借钱的人,都会有可能成为”仇人“,彻底的撕破脸,特别是那些借钱不还的人,他不是没有能力归还,有钱就是不给也不怕和你闹掰,那么这一点就很清楚了,这个朋友已经准备好了和你绝交,当然,对于你本人来讲,肯定是难以接受,不但赔了钱还丢了友情,但其实仔细想想,用钱看清了一个人的本性,也算是一种收获。

第四,你遇到困难就躲了

自己遇到了困难首先想到的就是要找朋友来帮助,可是这个时候如果朋友置若罔闻,躲你躲得远远的,一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态度,这个表现就说明一切,他现在就根本不拿你当朋友,当然,对于你来讲,失去这样一个朋友也没有什么可惜的早断早好。鲁迅有一句名言说得很好:友谊是两颗心的真诚相待,而不是一颗心对另一颗心的敲打!

第五,到处说你坏话

这种朋友的行为是最为恶劣的,就像明国时期潘柳黛对张爱玲那样,四处的进行诋毁,撕对方的伤疤,结果两人从最好的朋友变成了陌生人,如果你也不幸遇到了这样的朋友,那么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这个人根本就不想和你做朋友,在他的心中,或许已经拿你当成了一个对手甚至一个仇人。这确实是一种无奈!

未经他人允许,偷看他人聊天记录是否属违法行为?

那要看偷看的是啥内容

如果是一些无聊的话

那是没有问题的,不算违法

如果是一些隐私,那是违法的

你是一位学生

应当以学业为重,不要老是玩手机

老师看你的微信没有问题

老师是为了你好

老师有监督和教育你的权力

所以,老师任何时候看你的手机聊天记录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肯定不违法。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

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等。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未经对方允许擅自将自己与对方的聊天记录公开的行为构成侵权吗?

你好,属于侵权行为!聊天记录属于个人隐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允许不得泄露和公开、随意刺探。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是否可以先不特定的第三人公开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者,受害方有权利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依法要求传播者承担侵权责任。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在涉诉纠纷中,向司法机关提供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聊天记录是允许的,不涉及隐私权侵权。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评论列表:
  •  青迟空名
     发布于 2022-07-14 09:26:59  回复该评论
  • 闹掰,那么这一点就很清楚了,这个朋友已经准备好了和你绝交,当然,对于你本人来讲,肯定是难以接受,不但赔了钱还丢了友情,但其实仔细想想,用钱看清了一个人的本性,也算是一种收获。第四,你遇到困难就躲
  •  鹿岛十驹
     发布于 2022-07-14 13:33:00  回复该评论
  • 老师有监督和教育你的权力所以,老师任何时候看你的手机聊天记录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肯定不违法。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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